自起草以来,《公约》的解释就极其 狭隘。迄今为止,国际法院从未裁定某个国家对种族灭绝负有责任,而这需要实质性裁定特定“意图毁灭”受保护群体“本身”,这是唯一可能的推论,然后才能将责任归咎于国家。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证明了意图,但未能证明归咎。在加沙案件中,南非提起的案件是否会裁定有意图还有待观察,南非援引了数十位高级政府官员 电子邮件列表 的声明来支持其对以色列的诉讼(第 59-67 页)。在此期间,我们将看到法院是否会在冈比亚提起的未决诉讼中裁定缅甸负有责任。
确定意图至关重要
因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 2 条列举的行为毫无疑问得到了履行。超过42,000 名巴勒斯坦平民被杀害,另有不明人数的平民埋在废墟中(第 II(a) 条)。超过93,000 人受伤,数十万人可能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和其他由军事行动和相关迁移造成的精神健康问题(第 II(b) 条)。以色列拒绝 经典 Outlook 的电子邮件安排流程 让必要的人道主义和医疗援助进入加沙,导致大范围饥荒和医疗痛苦(第 II(c) 条)。事实上,以色列在加沙地带采取的所有行动似乎都是蓄意针对生命和群体维持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空间,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摧毁医院,甚至可能破坏公共或安全空间(第 20-24 页)。这些行动和政策的总体情况(最明显的例证是以色列最近取缔近东救济工程处)也表明,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种族灭绝意图标准在空间和时间上存在局限性(同上)。然而,这些行为并没有反映巴勒斯坦人过去一年经历的全部,表明了种族灭绝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局限性。
回避种族灭绝公约?
早期学者对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社会破坏的描述
虽然过去一年的残酷程度是史无前例的,但它建立在以色列早期普遍破坏模式的基础上,历史学家、政治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 名譽互換 学家对此进行了广泛记录,人权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机构也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以色列档案馆的披露使以色列历史学家能够证实巴勒斯坦人已经知道的 1948 年纳克巴是巴勒斯坦的种族清洗。这项批判性工作是在 1967 年后以色列占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剩余巴勒斯坦土地的阴影下出现的。因此,学者们可以直接观察到以色列控制的影响,即有计划地摧毁一个民族及其未来,从最基本的层面上讲,这可以称为“社会灭绝” 。这是罗素法庭后来在 2013 年用来描述巴勒斯坦存在的首选术语:“对社会群体本质的系统性破坏”。十多年前,在总结发言中,它承认“社会灭绝”一词并不存在于实在国际法中,但它仍然选择援引该术语,以彰显其表达力。它将社会灭绝与自决并列。